根据最新政策整理的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的核心内容,适用于普通职位的体检要求:
一、心脏及循环系统
不合格情况:
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。
合格情况: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者。
特殊情况合格:
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;
偶发期前收缩(每分钟少于6次,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);
心率每分钟50-60次或100-110次;
心电图有异常但排除病理性改变。
二、血压
合格范围:
收缩压:90 mmHg ≤ 收缩压 < 140 mmHg;
舒张压:60 mmHg ≤ 舒张压 < 90 mmHg。
三、血液系统
不合格:所有血液系统疾病(如白血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等)。
合格:单纯性缺铁性贫血(男性血红蛋白>90 g/L,女性>80 g/L)。
四、结核病
不合格:活动性结核病。
合格:
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;
肺外结核(肾结核、骨结核等),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。
五、呼吸系统
不合格:
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;
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。
六、消化系统
不合格:
慢性胰腺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。
合格:
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。
七、肝胆系统
不合格:
各种急慢性肝炎(包括乙肝病原携带者未排除肝炎);
肝硬化、恶性肿瘤。
八、泌尿系统
不合格:
急慢性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。
九、内分泌系统
不合格:
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。
合格:
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。
十、神经系统与精神疾病
不合格:
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严重的神经官能症(如经常头痛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);
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。
十一、结缔组织疾病
不合格:
红斑狼疮、皮肌炎/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大动脉炎等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。
十二、其他常见不合格项
视力:
双眼矫正视力<4.8(0.6);
一眼失明且另一眼矫正视力<4.9(0.8)。
特殊职位(如法医、物证检验等)要求单侧裸眼视力≥4.8,矫正视力≥5.0。
听力:
单侧耳语听力<5米;
双耳在3米内仍无法通过耳语测试(即使佩戴人工听觉装置)。
嗅觉:
嗅觉迟钝(如食品检验、动植物检疫等职位)。
皮肤病:
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(如白癜风、银屑病、血管瘤等);
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(如五官畸形、步态异常)。
文身与肢体功能:
文身不合格;
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。
十三、乙肝病原携带者
特警职位: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合格;
其他职位:经检查排除肝炎者合格。
十四、附加说明
特殊职位(如人民警察、海关海上缉私、空中警察等):需符合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的额外要求(如身高、色觉、听力等)。
最终解释权:各级录用主管机关可根据职位需求制定补充标准。
注意事项
体检结论:以医院出具的正式报告为准,争议可申请复检。
时间节点:结核病、手术等需提供临床治愈证明及复查记录。
政策依据:以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(2016年修订版)及地方补充规定为准。
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职位的特殊要求,建议查阅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或咨询体检医院。